《开国大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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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大土改- 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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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七”会议后,湘、鄂、粤、赣四省的秋收起义和全国其他地方几年中相继举行的武装起义大小有200余起。到1930年,武装起义地区包括江西、湖北、湖南、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河南、安徽、甘肃、陕西以及四川、江苏等省的300余个县,建立起13个军、约10万人的正规红军,创建了大小15个革命根据地。根据地的建立,红色政权的形成,使土地改革成为可能。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四章  开国前中共的土改历程(5)
“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方针,大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怎么搞法?这还需要全党在实践中去摸索,去创造。各支红军和各个革命根据地各有自己的做法,争论比较多。在1928年党的“六大”以前,从土地斗争来说,主要在四个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一)是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还是没收一切土地?(二)对待富农的策略是不是应当同对待地主有所区别,怎样加以区别?(三)没收土地以后,如何进行分配?是按人口平均分配,还是按劳动力分配?或者是按人口和劳动力兼顾的原则去分配?(四)土地归谁所有,是归农民私有,还是归政府公有?
  毛泽东和《井冈山土地法》
  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如井冈山、闽西、赣东北、湘鄂西、湘鄂赣、鄂豫皖等)都有自己的创造,积累了经验。总的来看,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开展得比较好。它是有步骤进行的,不是一下子铺开,而是开展打土豪的游击暴动,恢复和建立地方党的组织,建立工农*政权和农民组织,同时进行社会调查。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毛泽东写了《宁冈调查》和《永新调查》,初步掌握和分析了湘赣边区的土地占有状况和农村阶级关系,使土地革命运动的开展和土地政策的制定有了事实的依据。
  随着游击战争的胜利,土地革命运动逐步全面展开,县、区、乡都普遍组织了土地革命委员会,发动农民群众实行分田。当时,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土地,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
  当然,井冈山根据地土地革命,和其他根据地一样,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有曲折,有来自敌人的破坏,也有来自党中央和湖南省委过“左”政策的干扰。
  1928年12月,在井冈山根据地一年来土地革命运动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14款,它对于没收范围、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和区域标准、土地所有权、手工业工人及红军官兵、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分配土地的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个土地法,由于经验不足和受党中央过“左”政策的影响,存在着三条原则错误:(一)主张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原则错误,后来逐步改正了。尽管存在这些错误,但它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土地法,在土地革命史上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
  此后的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法,大都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而成的。
  *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这次大会,对于农民土地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讨论,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就有关土地政策和斗争策略等六个问题作了决定:
  第一,明确指出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改正了过去“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规定为“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
  第二,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是贫农”,贫农和雇农“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
  第三,明确指“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贫农、雇农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与中农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并且明确规定“在中农和小农私有制占农民人口多数的地方,‘平分土地’必将触犯广大的中农的利益,尤其不能强硬施行”。

第四章  开国前中共的土改历程(6)
第四,对于富农要根据它对革命的态度不同加以区别对待:在富农因军阀官僚的压迫而继续斗争的时候,应争取富农参加一般农民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当富农动摇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时期,在不妨碍贫农雇农斗争范围之内,党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使其更快地转入反革命方面去,而变为革命的积极的仇敌。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在富农已成了反动力量的地方,“那么反富农的斗争,应与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同时进行”。
  第五,在多数农民群众拥护“平分土地”时,“共产党应加以赞助,因为这是彻底肃清一切封建余孽的口号,并且是直接动摇私有制度的”。同时,党对农民要进行教育,使他们了解“平分土地”,“决没有真正平等之可能,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能够走上真正社会主义的建设”。
  第六,保护商业,反对均分小资产阶级财产的倾向(如均分小商业小手工业等等的财产),因为这种办法可以加重经济破坏而动摇苏维埃政权,店东、小资产阶级的怠工是可能的,应当加以预防,应当有正当的经济政策。大会之后,8月1日,*中央又发表了《告小商人学生自由职业者及国民党中的革命分子》一书,提出“保障小商人营业”的口号。
  上述六条是正确的土地政策和理论,对于统一全党的认识起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当然,“六大”时党仅仅有一年的土地革命运动经验,加上共产国际“左”倾指导的影响及受外国经验的束缚,还存在着不足:
  第一,仍然主张土地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并且过早地规定:“在重要省份中已经建立了坚固的苏维埃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将进而帮助革命的农民去消灭土地私有权,把一切土地变为社会的公有财产。因为共产党认为土地国有,乃消灭国内最后的封建遗迹的最彻底的方法。”
  第二,在土地革命中,强调单独组织雇农工会(即“农村无产阶级独立的阶级组织”)的重要,以便和富农(“农村资产阶级”)作斗争。还要教育雇农“不受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所蒙蔽,认清商品存在一天,农民群众还是穷苦一天的”。
  第三,由于中国土地大半可以买卖,就说“资产阶级式的土地所有制度日益占有主要地位”,因而得出农民私有土地观念不浓厚的错误结论。
  第四,在政治上,对富农采取区别对待政策,这是对的;但在经济上如何对待富农,没有明确规定。
  第五,认为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极大部分是和封建的土地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已经由动摇而“投降到地主资产阶级底反动营垒里去”了。
  这些不足,对以后土地革命运动的指导上出现“左”的错误是有影响的。
  尽管如此,“六大”关于土地革命的理论和政策,在许多重要问题上比以前的决定是前进了一大步。“六大”的决议传达到各个根据地的时间,大体是1928年底到1929年初。从此,全党基本上有了统一的和比较正确的认识,推动了土地革命运动更广泛地更健康地开展起来。
  闽西土地法和邓子恢的贡献
  “六大”的决议案下达到井冈山,是1929年1月初,即在红四军下山的前夕。此后,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军向赣南、闽西进军途中,散发了“六大”的决议案,还发布了《共产党宣言》等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田地,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4月,在毛泽东主持下又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内容有一点重要变更,就是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

第四章  开国前中共的土改历程(7)
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召开的*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邓子恢等人根据党的“六大”关于土地政策及《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的基本精神,主持起草了《*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还领导制订了《土地问题决议案》等文件。在《*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中提出了把地主、富农区别对待的土地政策。闽西土地法完善了党的土地法规,其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提出区别对待大小地主与富农,只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不过重打击富农。同时规定:“惟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第二,土地的分配办法,应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第三,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账簿和废除账目。第四,明确规定对在乡地主将酌量分与田地。
  闽西土地法是在党的六大土地政纲的基础上发展的,并使之更为系统,解决了过去土地革命打击面过大等问题,从而使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及其政策更为完备,把党的土地革命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这一时期,对土地改革进行科学探索,做出显著贡献的是邓子恢。
  1930年初,邓子恢在*闽西第二次扩大会议上,主持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在分田办法上增加了“分田方法以抽多补少的原则,抽出之田以肥瘠均匀为度,好田多者抽好田,坏田多者抽坏田”这条重要内容。邓子恢希望通过平田法案使农村各阶级在土地占有上保持相对平衡,使贫雇农、中农、富农和地主都拥有发展生产和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从而保持农村根据地社会的稳定。在不久之后召开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发布的《土地法令》中,这条重要补充被更明确地肯定下来。之后不久,邓子恢领导龙岩县土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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