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里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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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里的中国-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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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主持公道;第二,能说会道;第三,热心于此事(说合人都是无偿服务的);第四,家庭成员都比较熟悉,感觉上比较亲近;第五,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村干部、退休回乡居住的人、教师等都是在这类事情上村民喜欢去请的说合人。实话说,二柱子父母为二柱子夫妇请的那些说合人倒也是尽职尽责,前前后后大概调解了七八次,但收效并不是很明显,二柱子并没有彻底打消离婚的念头。不过,后来说合人常借故或托病不再插手二柱子夫妻之间的事情了,他们知道自己即使去了也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
  看到丈夫这次是一定要闹一个鱼死网破,和往常不一样,即使知道娘家人不支持自己离婚,二柱子媳妇一气之下还是跑回了邻村的娘家。在L村,因夫妻吵架或者家庭内部纠纷,女人负气离家出走,尤其是跑回娘家确实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一般都是三两天之后,或男方“翻然悔悟”,赔礼道歉;或女方自己牵挂孩子,悻悻归来。然后,就像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过一样照常下地、做饭、哄孩子。这在L村的人们看来,是一件很稀松平常的事情。在L村,村里几乎所有的已婚女性在一生中都有或者说都要有这样的经历,差别只在于次数的多少……如果一个女人没有这样的经历,要么是因为男人太懦弱了,什么事情都听女人的;要么是因为女人太“窝囊”了,连在男人面前耍耍威风的勇气都没有。
  二柱子这次却并没有主动地去找,二柱子媳妇也没有因为牵挂孩子而悻悻归来。倒是到了后来,二柱子媳妇的哥哥带着本家族的几个年轻人,开着拖拉机来到了二柱子家里,把院里的粮食、屋里的家具、圈里的家畜等只要是能带走的全部都装到了拖拉机上,并铲掉院里的果树,砸碎了门窗上的玻璃……
  二柱子的父母看不过去了,心里想离婚的事情二柱子是不对,但是,儿媳妇的娘家人这样肆意妄为,也太让自己家没面子。再说,自己夫妻平时对儿媳妇的娘家人很不错,对方这样肆无忌惮,有一点儿太过分了。于是,二柱子的父母就召集家族的一些年轻人拦在车前。二柱子媳妇的哥哥、亲戚们当时已经气红了眼,心想自家的妹妹吃了亏,连出口气都不让,二柱子父母也太不近人情。双方都互不相让,一场不可避免的械斗在即……二柱子的一双尚且年幼的儿女被眼前的景象吓呆了,匍匐在人群前哭喊不止……
  三个月后,乡司法所在经过最后一次民事调解无效之后,终于“同意”了二柱子的离婚请求。虽然判决结果是在情理之中,但是判决内容会让一些外人感觉有点意料之外:二柱子媳妇基本上没有争取到自己的财产请求权,大部分财产留给了男方,两个孩子也都留给了男方。因为当地婚俗中有这样一条“潜规则”:一般说来,女性离开婆家不能带走财产,除非是自己的嫁妆。
  二、故事背后的故事
  (一)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亲
  现如今,农村夫妻离婚虽不算什么新鲜事,但是在L村,离婚也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特别是没有“正当的理由”而提出离婚,往往会招致村里人的指手画脚和冷嘲热讽,更不用说来自家庭的巨大压力了。

博弈与妥协——离婚事件中的习俗与法律(3)
乡村社会中的人普遍信奉:“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亲。”阻止婚姻的缔结或者促使离婚被认为是一种比亵渎神灵还严重的罪过。所以在乡村社会中,当婚姻发生危机,当事人有离婚倾向的时候,乡村社会存在一套“发达”的机制阻止婚姻的破裂。
  首先是由当事人父母、亲戚、邻居、朋友等人组成的亲情干预网络。当婚姻出现问题时,一般情况是亲友网络先进行修补工作:冲突中夫妻的父母、亲戚、族人、邻居、同学、朋友等会苦口婆心加以劝阻,往往提醒婚姻当事人为了孩子、家庭,要相互忍让。许多“闹离婚”的夫妇正是在这种调解下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在二柱子夫妻开始闹离婚的时候,二柱子的父母同样也扮演着第一道防火墙的角色。先是父亲的恐吓,后是母亲的哀求。二柱子的父亲说,二柱子敢离婚,他就敢打断二柱子的狗腿。二柱子的母亲说,如果二柱子敢离婚,她就死给二柱子看。尽管这一切并没有成功地阻止二柱子离婚的念头,但由此也看得出乡村父母对儿女离婚的态度和制止离婚的良苦用心。
  不过,如果婚姻真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原先强烈反对离婚的父母的态度可能会有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一般而言,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男方的父母都是无条件地维护自己的儿子,共同对付外来的媳妇。这就如在二柱子离婚的故事中,当二柱子媳妇的哥哥、亲戚们来到二柱子家里打砸的时候,二柱子的父母召集了本族的年轻人前去理论一样。到了这个时候,对于二柱子父母来说,二柱子媳妇已经成为了外人。在他们心中,儿子和自己是有血缘关系的,是不可更换的;儿媳妇不管如何好,终究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是随时可以替换的。如果事情发展到无可挽回的地步,自己自然应该站在儿子这一边。因为儿媳妇的身份和地位是因同儿子的婚姻而获得的,如果儿子和儿媳妇离了婚,他们和儿媳妇就完全是陌路人了。
  其次是由村组干部、家族族长及其他有名望的人组成的道德干预网络。在乡村社会中,夫妻之间的“闹离婚”是很常见的,历来就是乡村生活的重头戏。之所以叫做“闹离婚”,不但是因为这种纠纷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在于这类事情往往只是“吵一吵、闹一闹”,多数是在吓唬对方,没有多少动真格的,大多会在家庭内部消化。当然,在夫妻之间的“闹离婚”无法自动消化的情况下,家族权威人物或者是乡村体制性精英会被邀请介入调解。
  一般来说,调解的时候,对于那些一方执意要单方面解除婚约的情况,由村组干部、家族族长及其他有名望的人组成的道德干预网络会向此人施压,以确保当地婚姻的基本道德共识不至于遭到败坏:离婚必须要有合适的理由和借口。谁破坏了这个道德共识就会招致包括家族和村民在内的社会舆论的惩罚。因此在这类婚姻道德共识意识还很强的村庄,主动提出离婚的那一方是要承担一定道德风险的。
  在这起离婚事件中,开始的时候,由家族精英和其他有名望的人组成的“游说团”坚持认为是二柱子发达了,想抛弃结发的妻子,因此坚决地想制止二柱子离婚。因为,在他们看来,“感情不和”这样的理由显然游离到了“公道合理”原则的效力之外。由此,甚至有人提出,如果要离婚的话, 二柱子要把全部的家产都留给二柱子媳妇。似乎只有以这样的举动才能维护乡村社会“公道合理”原则。在当地人眼里,这种“公道合理”的原则在处理夫妻离婚事件的时候似乎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离婚总要有个恰当的理由,不然没有合适的理由,又不给人家补偿,这不在道理嘛,肯定要抓住一头,不然不公平”。

博弈与妥协——离婚事件中的习俗与法律(4)
再者是乡司法所等民事调解机构组成的行政干预网络。经过村干部的调解,一部分“闹离婚”夫妇被劝止,但也有一部分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时候,冲突中的夫妻会找乡政府司法所,司法所对此也总是尽量挽救。
  在乡村,家庭仍然是“闹离婚”调解的主要场所,一般不会超出村庄的边界。虽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调解主要按照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大家都熟悉的传统伦理道德和地方性知识是调解的主要依据,而非源于外部的国家法律。但是近些年来,在离婚调解的问题上却发生了变化,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国家法律被引入调解,离婚调解也超出了村庄的边界。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乡村社会公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强化以及社会环境的日渐宽松,乡村社会夫妻在感情破裂又不能达成协议时,依赖由村组干部、家族族长及其他有名望的人组成的道德干预网络调解者减少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者或者向国家正式行政机构求救者日益增多。
  在二柱子离婚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当下的乡村已经成为公开的话语,成为支持二柱子离婚的合法性基础。不过,同时也应该看到,二柱子媳妇在不想离婚的时候,也想到了到官方的正式制度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还聘请了律师。
  总之,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现代婚姻理念被有计划地推行到乡村社会,并成为普通村民可以动用的一种资源。不仅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行为,而且合法婚姻权利受到保护等意识也开始在一些人的心中萌芽。
  (二)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
  按照中国传统社会里的亲族关系和风俗习惯,女子虽然嫁出去成了人家的媳妇,如果在婆家受到什么不好的待遇,娘家人理应为她做靠山,为她出头主持个公道。但是L村女子在嫁到丈夫家以后,实际上很少能在需要的时候真正得到娘家的帮助。在二柱子媳妇前几次和丈夫“闹离婚”的时候,自己的娘家人基本上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明确地表示不支持她离婚。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在乡村社会,一般说来,女性离婚的时候往往是不能带走财产的,除非是自己的嫁妆,即使是生育了孩子的寡妇改嫁(或者以过继等形式作为补充,形成名义上的母子关系),只要离开丈夫家族,财产仍然不能随意带走,基本上要如数地留给子女。因此可以说,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始终是和婚姻捆绑在一起的。如果女方同意离婚,就基本等于女方放弃财产给对方。所以,为了损失最小,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娘家人都选择不支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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