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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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 第6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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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照拨,并还以前积欠。总税务司暨外交团谓须请示本国『政府』,后美『政府』电谓应交外国所承认之『政府』,关余遂尽归北方。十二年(1923)九月五日南方『政府』照会北京外交团,请“各使训令代理关税各银行,将关余拨交总税务司,由本『政府』训令总税务司,分解南北”,并令总税务司“以『政府』辖境内之关余,须另行存储,并将1920年3月以后之关余补拨,否则将另委员海关总税务司”。外人疑南方『政府』将干涉海关行政,外交团令驻华海军赴广州,电领事团转复南方『政府』,谓关余为中国所有,外交团不过保管人,如欲分取,当与北京『政府』协议云云。此事遂未有结果(当时实业界,因民国十年〈1921〉北方『政府』曾定以关余为国内公债基金,颇反对南方分用。据南方『政府』之言,则谓此项基金,尚可以1400万元盐余及1000万元烟酒税充之,且北方『政府』本不应自由处置南方应得之关余也)。迨五卅案起,广东又有六月二十二日之沙基惨案,粤人封锁港澳。十五年(1926)中央政治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征收入口货之消费税,普通货物百分之二又五,奢侈品百分之五,以为解除封锁最低限度,交换条件于十月十一日施行(照会中仍申明无意干涉海关行政)。封锁亦即于是日取消。驻粤首席总领事曾秉承驻京首席公使之训令,向粤『政府』提出抗议,粤『政府』以不能承认北京首席公使驳覆之(领袖公使亦曾向北方『政府』提出抗议,以广东与山东及其他地方官吏并言)。

    欧战后,中国于对德和约未曾签字,十年(1921)五月二十日所结中德协约第四条,两国有关税自主权,惟人民所办两国间或他国所产未制已制货物,其应纳之进口出口税,不得超过本国人民所纳税率。奥约则我仍签字,奥放弃1902年8月29日关于中国关税之协定。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十三条,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订立商约时,将两缔约国关税税则,采取平等相互主义,同意协定。

第51章 中国近世文化史补编(4)() 
内地常关,清季惟崇文门左右翼及张绥各边关直隶中央,此外均由各省派员征收。民国二年(1913)将淮安、临清、凤阳、武昌、汉阳、夔、赣等关改归中央,等派监督管理。三年(1914)设局多伦,四年(1915)改为税关。又将旧属于省之潼关、辰州、浔州、成都等关改简监督,雅安、宁远两关,改归部辖。广元、永宁两关属之成都,打箭炉关属之雅安。

    厘金,清咸丰三年(1853),太常寺卿雷以鍼饷军扬州,始倡之于仙女庙,幕客钱江之谋也。本云事定即裁,后遂留为善后经费,由布政使派员征收。厘局之数,据前数年之调查,全国凡700余处,但只指总局而言,分局及同类之稽征局不在其内。

    直隶15奉天34黑龙江31甘肃43

    新疆11山西42山东10河南32

    江苏58浙江42湖南34四川20

    福建45广东29广西30贵州44

    吉林44江西47安徽42陕西30

    湖北25云南44共752厘局。

    其收入光绪初年为2000万两(据云实有7000万,余皆被中饱),清末预算所列为3500万两,民国初年,预算所列为2400万两。

    厘金之中饱,据各方面之调查,皆云超过归公之数。其病民在于设卡之多,一宗货物经过一次,厘卡收税即不甚重,而从起运以至到达,究须经过几次,能否免于重征,初无把握。厘本百分抽一之谓,据调查实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且皆非从价而从量(盖因征收者之无能也),又有七四厘捐(抽百之一又一)、九厘捐(抽千分之九)等。凡抽税,何者为税之物?何物税率如何?必有一定之法,并须明晰榜示(如清会典与户部关税云:凡货财之经过关津者,必行商大贾挟资货殖以贸利者。乃征之物有精粗,值有贵贱,利有厚薄,各按其时也,以定应征之数,部设条科,颁于各关,刊之木榜,俾商贾周知,吏不能欺……至小民日用所需,担负奇零之物,皆不在征榷之条,以历代之通法也)。惟厘金不然,开办虽须得中央核准,然办法则并无一定,税品税率以及征收之方法,皆由各省官吏,各自为政,其可随时改变。据调查,江苏一省,即有八种不同之办法云。各省后来亦谋改良,然其所谓改良者,大抵名异而实则相差无几也。

    统捐即一次征收。产销税照例产地在本省,而销地不在本省者,即不征销税。销地在本省而产地不在者,即不征产税,但通过者,即两税皆不征,过境税则又不然。落地税者,缴销子口单之拘,承买商人直指销货地点,完税一次。征收方法,除由官吏征收外,又有认捐及包捐,认捐由本业中人与税务机关商定,认数由财厅核准,包捐则由业外之人为之,此两法可免检查之烦,及节省征收费,然认包之人,所有之权太大。铁路兴后,有寓征于运之议。民国二年(1913)通过国务会议,拟先从国有铁路试办,苟有成效,再推及其他各路及他种运输业。五年(1916)交通部拟裁路厘,创办一特别运输税,皆未能行。

    最近『政府』已在特别会议宣布裁厘,财政善后委员会所拟办法,厘金、统捐、统税、货物税、铁路货捐以及名异实同之通过税,商埠50里内外常关正杂各税之含有通过『性』质者,海关征收之子口税、复进口半税及由此口到彼口之出口税,均在裁撤之列,合计所裁之数为7500余万元。裁厘自是善政,然以此与加税为交换条件,则不当。何则?厘乃内政,苟以裁厘与列国交换,当以各国减轻中国货物之入口税为条件也。且有谓裁厘,决非三数年间所能办到者,其说由美之产业税,行之百余年,无人不以为恶税,亦能于三年内裁之邪?

    盐税自担保借款以来,于主权亦颇有关系。现在盐务行政,由财部附设之盐务署主管。督办由财政总长兼任,署长由次长兼任。署中设总务处及场产运销二厅,总务处司盐务人员之任用及考绩,场产厅司建造盐场仓栈及缉私之事,运销厅司运销,此外有盐运使10人、副使4人、总场长6人、盐场知事127人、榷运局9所、官硝总厂1所、掣验局2所、蒙盐局1所、扬子总栈1所、运销局1所。为担保善后大借款,故于署内设稽核总所,总办由署长兼任,会办聘外人任之。产盐地方设稽核分所,经理由华员任之,协理亦聘外人任之。盐税均存银行,非总会办会同签字,不能提用也(该借款契约且订明本利拖欠逾展缓近情之日期,即须将盐政事宜归入海关管理)。

    税率轻重不等,最重者,每百斤至四元七角及三两,最轻者不满一元(因生产运输之费不同,以此调剂之)。盐税当担保庚子赔款,时每年收入不过1200万两,近年则在9000万元左右。除善后大借款外,民国元年(1912)之克利斯浦500万金镑,借款亦以盐税为担保。民国十年(1921)三月北方『政府』指定每年盐税中,拨1400万元为国内公债基金。盐税自担保大借款后,征税之地,均能交中交两行,每十日由中交两行汇交就近外国银行,再汇至汇丰、道胜、德华、正金、汇理五银行。对德宣战后,由四行经理。民国十一年(1922),因关税收入增加,借款本息均以关税支付,盐款实际已与借款无关,然此项办法仍未变更。民国十五年(1926),道胜银行停业,稽核所令道胜经理之款,概交汇丰,汇往伦敦,名为:盐务稽核总所拨备归还俄发债券本息账。其德发债票向由道胜汇出者,亦令该三行分汇伦敦,经阁议议决照办。但令该财部对三行声明:“对于道胜经理中国各种外债之权利,『政府』保留自由处分移转之特权。”

    民国二年(1913),财政部颁行盐税条例,除蒙古、青海、西藏外,产盐销盐各地方划为两区,第一区为奉天、直隶、山东、山西、甘肃、陕西、江苏之淮北各产地及吉林、黑龙江、河南、安徽之皖北各销盐地方。第二区为江苏之淮南、两浙、福建、广东、四川、云南各产地,安徽之皖南,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各销盐地方。三年(1914),第一区百斤税二元,第二区仍照从前税则,四年(1915)以后,与第一区同,此为第一期办法,至第二期,则均改为二元五角,其后此项税率未能实行。

    清时茶税,随地附加之捐颇多。故各省税率互有轻重,一省之中,亦彼此互殊。咸同以后,原定引制,渐成具文,光宣之交,各省或设统捐,或抽厘捐,或又按弘征课,税率亦不一致(大体上西北重于东南)。民国三年(1914)十月,因华茶运销外洋者,江河日下,将出口茶叶,向来每担征银一两二五者减为一两,而湘鄂皖赣洋庄红茶,求减轻茶厘,则未能实行。

    烟酒牌照税,系民国元年(1912)熊希龄以总理兼财长时所办,整卖年税40元,零卖分16元、8元、4元三等。纸烟输入,当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仅3000元,民国元年(1912)已达3000万元(现在1。7亿元)。当时举办烟酒税,意在对外国输入之卷烟加以抽收,而结果仅办到牌照税而止。民国四年(1915),『政府』曾于京兆,设烟酒公卖局,定有暂行章程十四条,旋又定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二十条,立全国烟酒事务署,以纽传善为督办,各省皆设烟酒公卖局,由商人承办分栈,前此各省所收烟酒税(如烟叶捐、烟丝捐、刨烟捐、酿造税、烧锅税之类)及烟酒牌照税,均归并征收。传善去后,张寿龄继之,于民国十年(1921)八月三日,与英美烟公司立声明书十一条:凡自通商口岸运入内地者,无论其自外洋运来,抑在中国所制,除海关税及北京祟文门税外,均完一内地统捐,分四等,第一等每5万支,完12。375元,次7。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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