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第三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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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第三帝国- 第1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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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汉天子封于国有大功的功臣置祖庙建社稷,该功臣即为封君,其封土即为封国。

    第二种,汉皇室子弟海外开拓新领土后内附朝廷,变新国土为自治郡,受封建祖庙社稷,该皇室子弟即为封君,其封土(开拓之新领土)即为封国。如未来刘曜子孙在南黎洲开发的十四个自治郡。

    第三种,其他主权独立的国家主动无条件并入(认祖归宗)汉帝国而放弃本国主权,变国为郡,原国君保留祖庙社稷,改为封君,即为封国。

    自治郡(封国)每季税收,可以保留两成作为封君的私人收入,另外八成上缴帝国中央国库。

    但这并不是说自治郡就拥有一定程度的财权!

    自治郡只是行政区划,不是私人领地!

    自治郡不仅没有财权,也没有军权!

    这个税收的两成是封君的私人收入,并非自治郡所有,封君的私人武装也不是自治郡的军队。

    自治郡的正规军,依然是其境内各县由县尉统领的郡县兵。

    这些郡县兵只负责维持地方稳定,在没有中央调兵令的情况下,该封国之封君无权调动郡县兵。

    封国无权与他国结盟、合并,无权发行货币、自定律法。

    也就是说,封国虽名为“国”,实际上只是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的郡。简而言之,自治郡是封君之封国,自治郡的郡守是世袭的封君,但自治郡并不是封君的私人领地!

第199章 再建汉帝国3() 
故而,封国境内实施的教育制度、经济建设等政策,与普通的郡一样,都必须跟汉帝国中央政府步调一致。

    既然封国即为自治郡,与郡一样,都是汉帝国的一级行政区域。

    那么,各自治郡内的国民只能有一个民族,即华夏族,只能有一个国籍,即汉帝国国籍!

    各自治郡必须使用官方语言——汉语与官方文字——汉字,普罗大众也自然要穿汉服、行汉礼,历法也要用华元与皇帝年号纪年!

    各自治郡只能使用朝廷统一发行的在帝国疆域内都能流通的唯一法定货币——汉币,使用统一的汉度衡量,且必须把官方学问夏学做为全郡教育思想的主体!

    各自治郡境内的国民必须遵守汉帝国宪法,拥护汉天子,服从朝廷的管理,维护帝国的大一统,反对分裂!

    至于和自治郡一样受中央政府统属的郡,每季税收必须全部上缴中央国库,郡政府也不可能有财权。

    各封君无权自建封国之军队,但可拥有效忠于其个人的私人武装。

    封君的私人武装不得超过定额,所有兵种及各种武装力量如家丁、护卫等加在一起算,王爵封君最多拥私兵九千,公爵封君最多拥私兵五千,侯爵封君最多拥私兵三千。

    各封君的私兵所用军械只能向中央朝廷购买,不得私造,违反规定的封君会以谋逆大罪论处!

    封君最大的权力有两个。

    一是可以把自身封地的两成税收,作为其个人收入。

    二是可以蓄养一定规模的私人武装,作为其个人部曲。

    有了这两相特权,封君在其封地郡国之中,其本人便成为了最大的地主、财主。只要封君不犯法,不谋逆,其富贵可子子孙孙一直传下去!

    而且,封君可以率领私人武装,以传播诸夏文明为大义名号,向汉帝国领土之外的异族发动攻击,征服外族,或使之汉化,或捉为奴隶。

    若占领了新的地区,则算是为汉帝国开疆拓土,一来可以凭借军功提升自己的封君爵位,二来可以强化本家族在封国境内的影响力,三来可以扩大华夏族人的生存繁衍空间。

    对于新占领的地区,身为开拓者的封君无权处置,必须配合朝廷的统一安排。但大多数情况下,朝廷都会委派官员前去新领土进行教化治理,当新领土的面积大到一定程度且教化也有成果后,可能会设立成新的封国,而首任封君多由开拓者的后代担任。

    所谓的“新领土面积大到一定程度”是相对来说。

    刘曜考虑过,时间一久,封国势力会逐渐坐大,而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导致中央难于驾驭。

    因此,他在宪章中规定,任何封君之封国的面积,最多只能领一郡之地,即不超过五十四万平方公里(每县按最大两万平方公里计算),其下最多辖二十七县之地,多出的县则按照推恩令由朝廷强制分封出去,保证封国实际辖区面积在行政区划上与郡处于同一级别。

    也就是说,当封君开拓的新领土加上其原来的封地面积小于五十四万平方公里的时候,那么新领土依然会算作该封君的封地。反之,多出来的土地就会按照推恩令,强制分封给封君的子孙。

    此外,为了震慑和加强对自治郡的控制,中央朝廷会委派总督担任自治郡的郡尉。

    封君为封国之君,担任自治郡行政首脑,即为世袭的郡守,带领官员管理封国,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总督担任自治郡之郡尉,管理自治郡治下所有县级武装力量,即“治政权在封君,统兵权在总督”。

    但是自治郡治下各县的行政、司法官员,并不向封君府负责,而是向总督府负责。

    总督府会审批俸禄,按规定给自治郡治下各级行政、司法、军事官员按季度发放俸禄,由汉帝国中央银行分行实行。

    汉帝国为了维护大一统,在封君之封国内派有驻军即为总督军,由总督统领。

    总督除了独揽行政大权,还有直管的军事力量——总督军,总督军编制视郡国实力而定,少则五千人的一个加强旅,多则一两万人的一个加强师。总督军的职能有二,一是监督和协助封国所属郡县兵维持该封国秩序,二是保证总督府的绝对军事领导权。

    总督和总督军都会定期轮换,最少三年,最多五年。

    总督可连任,但任期最多不超过十年。

    由于总督和总督军成员的家人和产业大都在中央领,总督若反叛基本上得不到麾下总督军的支持。

    何况总督军之中还有军法司潜伏的密谍在,总督有可能刚想造反就被密谍拿下了。

    当地封君也难以和总督是一条心,考虑到造反失败之后的下场,轻则封君削爵,除其封号,贬其全族为贱民,重则满门抄斩,所以当地封君支持总督造反的可能性也不大。

    海外领封国的整体工业水平无法与中央领相比,反叛后会被轻易镇压,很难成功。

    封国总督若能在任职期间协助封君把所在封国的内政治理好,回到中央领之后必定会得到重用,大把的前途在等着他,既然有机会成为中央领的高级大官,谁还吃饱了撑的冒着掉脑袋的风险去当土皇帝?

    各自治郡的封君与诸侯国的国君世代相袭,按照爵位继承法执行,新君继位须上报汉帝国中央政府,由汉帝国朝廷册封,并无条件服从汉帝国中央的领导。

    既然郡国、诸侯国与郡一样,都是汉帝国的一级行政区域,所以也会得到帝国中央在科技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教育文化建设、农业建设、水利建设等各个方面扶持,包括人口移民方面的政策鼓励。

    而且,为了保证各郡国国君的整体素质,与对汉帝国皇族的亲近感,皇家学院会在各郡国之首府、诸侯国之都城建立分校,按照爵位继承人培养法,对各郡国、诸侯国有资格继承国君之位的人进行培养。

第200章 再建汉帝国4() 
除此之外,皇家学院分校还会从各郡国、诸侯国之国君年满十六岁的继承人中选拔优秀者,前往帝国皇家学院总校进行三到五年的进修。

    第五,诸侯国。

    宪章规定,诸侯是天子裂土实封的诸侯国之主。

    诸侯国的基本法,由汉帝国天下郡国大会参照《华夏宪章》制定。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汉帝国国会备案。

    诸侯国的行政长官由其国国君任命,而其国首任国君由天子分封,后任国君按继承法继位。

    诸侯国不能行使国家主权。诸侯国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与诸侯国政府联合负责。

    汉帝国国会宣布战争状态或诸侯国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诸侯国实施有关全国性的法律。

    汉帝国国会如认为诸侯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诸侯国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本诸侯国进行政治活动,禁止诸侯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诸侯国可实行与汉帝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汉帝国国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诸侯国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诸侯国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郡、自治郡、帝都、商特县均不得干预诸侯国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在不与《华夏宪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但所有的法律草案,都必须先提交汉帝国中央御史台审核,违背宪章则打回,不违背则用印,而后呈递到天下郡国大会。只有通过天下郡国大会的法律草案,才能算是有效的诸侯国法律。

    诸侯国享有司法终审权。

    诸侯国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诸侯国征税。

    诸侯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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